摘要
【定义】
斜视是指双眼不能协同运动,当一眼注视目标,另一眼偏离目标的状态。
斜视是眼科常见病、多发病,其发病率约为3%。斜视不仅仅影响人们的外观,增加了心理负担,更...
【定义】
斜视是指双眼不能协同运动,当一眼注视目标,另一眼偏离目标的状态。
斜视是眼科常见病、多发病,其发病率约为3%。斜视不仅仅影响人们的外观,增加了心理负担,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双眼单视功能,从而干扰了立体视觉的形成,使人们从事某些职业以及日常生活受到影响。
1.相关解剖知识 眼有6条眼外肌,其中4条直肌(上、下、内、外直肌),2条斜肌(上、下斜肌)。每条眼外肌在第一眼位时有其主要作用,也有其次要 作用。当眼球离开第一眼位,向第二、三眼位运动 时,其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也发生变化。
2.相关概念
(1)正位眼:双眼向正前方注视,破坏融合(如交替遮盖)后眼位无偏斜,称正位眼。
(2)隐斜视:能够被双眼融合机制控制的潜在眼位偏斜。
(3)显斜:不能够被双眼融合机制控制的眼位偏斜。
(4)主导眼:当双眼同时注视物体时,起主导作用的眼称为主导眼。
(5)第一斜视角:在麻痹性斜视中,以正常眼做注视眼,麻痹眼所偏斜的角度,称为第一斜视角。
(6)第二斜视角:在麻痹性斜视中,以麻痹眼做注视眼,正常眼所偏斜的角度,称为第二斜视角。
(7)第一眼位:双眼向正前方注视时的眼位。
(8)第二眼位:双眼向正上、正下、右侧、左侧注视时的眼位。
(9)第三眼位:双眼向右上、右下、左上、左下方注视时的眼位。
(10)诊断眼位:第二、第三眼位时判定双眼是否协同运动的眼位,称为诊断眼位。
(11)双眼单视:外界物体在双眼视网膜对应点所成的像,经视觉中枢融合成为一个单一的具有立体感的物象,这种功能称为双眼单视。
3.检查方法
(1)眼部常规检查
询问病史
①发病的年龄和形式:发病年龄对预后有直接影响,通常发病年龄越早,对双眼视觉的破坏程度就越重。斜视出现是突然的,还是逐渐的;是间歇性,还是恒定性。
②斜视的类型:斜视眼位的偏斜方向,是否能被控制,不同眼别注视时斜视角是否有变化。
③个人史及家族史:个人是否有外伤史及其他相关疾病,是否有产伤史,家族中是否有相同疾病。
④治疗史:是否做过弱视治疗,是否有单眼遮盖及戴镜史,是否有斜视手术史。
视诊 颜面是否对称,有无代偿头位,儿童注意是否有内眦赘皮造成的假性内斜,是否有眼球震颤。
视力检查 婴幼儿视力很难判定,通常只能做定性检查,如是否能跟踪运动视标、是否有厌恶反应等。年幼儿童可用图形视力表、PL视力等做粗略检查。一般3周岁以上儿童可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视力。戴镜者应检查裸眼视力与矫正视力;眼球震颤者应查代偿头位时的视力;阴性眼球震颤患者应测双眼同时注视时视力,因遮盖一眼后诱发另一眼震颤而影响视力检测。
屈光检查 斜视患者均应进行屈光检查。通常12岁以下儿童用1%阿托品膏每日涂眼3次,共3天,然后进行检查。12岁以上至18岁以下可用快速散瞳剂如托吡卡胺散瞳验光。
(2)遮盖检查
检查的前提条件是双眼均有注视功能。
①交替遮盖试验:令被检者注视眼前33cm处视标,用挡板遮盖住一眼,然后快速移向另一眼,可反复多次进行,观察眼球是否有移动,如果在交替遮盖过程中出现眼球转动,说明眼位略有偏斜的趋势。
②遮盖-去遮盖试验:用挡板遮住一眼的瞬间,观察对侧眼是否有移动,如果有说明该眼有显斜,如果没有移动说明该眼为注视眼;此时去除挡板观察被遮眼是否有移动,如果有说明被遮盖眼有隐斜或显斜且为主导眼,如无移动且停留在偏斜位上,说明有显斜。
(3)斜视角的定量检查
①角膜映光法:是测定斜视最常用、最便捷的方法。被检者注视眼前33cm处点光源,观察角膜上反光点的位置。正常情况下反光点位于角膜中央,如有眼位偏斜则反光点位置发生改变。光点偏离角膜中央1mm,约为7.5°。角膜反光点位于瞳孔缘者,偏斜约10°~15°;发光点位于瞳孔缘与角膜缘之间,约25°~30°;反光点位于角膜缘,约45°。该检查受许多因素如瞳孔大小、Kappa角等影响。
②三棱镜法:是一种精确的斜视定量检查法。将三棱镜置于一眼前,其尖端指向斜视方向,注视前方光源,交替遮盖双眼,不断增加三棱镜度数,直到眼球不转动为止,此时三棱镜的度数即为眼位偏斜度数。可分别检查33cm及5m远的斜视度数。
③同视机法:用同时知觉画片检查斜视角度。将画片(如一侧为笼子,另一侧为狮子),分别置人两侧画片夹中,注视眼镜筒置于“0”位,转动另一眼镜筒,使两画片重合(狮子进入笼子中央),此时同视机上所示刻度即为自觉斜视度数。交替点灭两侧画片的灯光,转动镜筒位置,直至双眼不移动,此时同视机所示刻度为他觉斜角。用同视机可检查9个诊断眼位的斜视度,以便对麻痹性斜视所累及的肌肉进行判断。
【分类】
目前斜视尚无统一的分类标准,常常根据不同因素做如下分类。
1.根据眼位是否能被融合机制控制分类
(1)隐斜。
(2)间歇性外斜:能部分时间被融合机制控制的眼位偏斜。
(3)显斜。
2.根据方便年龄分类
(1)先天性斜视:生后早期(一般为生后6个月内)发现的斜视。
(2)后天性斜视:生后较晚发现的斜视。
3.根据斜视角是否有变化分类
(1)共同性斜视。
(2)非共同性斜视。
4.根据眼位偏斜的方向分类
(1)水平斜视:包括内斜视和外斜视。
(2)垂直斜视。
(3)旋转斜视。
【常见临床类型】
一、共同性内斜视
1.先天性内斜视 又称婴儿性内斜视,其临床特点为:①生后6个月内发病;②无明显屈光不正或仅有轻、中度远视;③斜视角度往往较大,多大于40△;④单眼恒定性内斜常合并弱视;⑤双眼能交替注视者常有假性外展麻痹,需要做娃娃头试验;⑥有时可合并下斜肌亢进,D、V、D以及眼球震颤等。
治疗:有单眼弱视需先行弱视治疗,直至双眼视力大致平衡(可交替注视)时再行手术治疗。手术时机一般为2岁至2岁半,患儿能配合一些简单检查为宜。对合并有明显下斜肌亢进和D、V、D的患儿可适当考虑同期手术解决,术后应留+10△以内的小度数内斜,以利于融合和立体视觉的建立,避免过矫。
2.调节性内斜视
(1)屈光性调节性内斜视,其临床特点为:①发病年龄多在2岁至2岁半;②有中度或高度远视性屈光不正;③用睫状肌麻痹剂散瞳或配镜全矫眼镜后可以正位;④可合并或不合并弱视。
治疗:睫状肌麻痹剂散瞳验光,给予全矫配镜。有弱视者行弱视治疗。每年应散瞳检查,根据视力及眼位的情况进行综合判定,适当调整眼镜度数。此类斜视禁忌手术治疗。
(2)部分调节性内斜视,其临床特点为:①发病年龄2岁半左右;②有中、高度远视性屈光不正;③用睫状肌麻痹剂散瞳或配镜全矫眼镜后可使斜视度数变小,但不能消失;④可合并或不合并弱视。
治疗:睫状肌麻痹剂散瞳验光,戴全矫眼镜半年,有弱视者同时行弱视治疗,待双眼视力平衡后可对戴镜后剩余部分斜视度数进行手术矫正。术后仍需戴镜,适当调整眼镜度数。
(3)高AC/A型调节性内斜视,其临床特点为:①此类型内斜视看近斜视角大于看远斜视度,通常≥15△,视远时可以为正位;②可以有远视性屈光不正,多为低、中度;③随年龄增加有自愈趋势。
治疗:配戴双光眼镜,即在全矫眼镜下加+1.5~+3.0D球镜。可局部点缩瞳剂,以减少中枢性调节,但临床很少应用。部分患者可行双眼内直肌后徙术。
3.非调节性内斜视 其临床特点为:①与调节因素无明显关系;②多在2岁以后发病;③斜视角可随年龄增加而变大,但比先天性内斜视要小;④可有弱视存在。
治疗:有弱视者先行弱视治疗,待双眼视力平衡后再行手术矫正。
二、共同性外斜视
1.间歇性外斜视 其临床特点为:①发病于儿童的早期,部分病例发病年龄较早;②在强光下喜闭一眼;③眼位偏斜是可出现单眼抑制,控制正位时有一定的双眼视觉。疲劳、视远物时外斜出现频率增高;④无明显屈光不正或者近视,一般无弱视存在。
治疗:以手术治疗为主。根据眼位偏斜频率及双眼视觉受损情况决定手术时机。儿童多在学龄前手术。术前不宜进行集合训练,以免出现术后过矫。
2.恒定性外斜视 其临床特点为:①可以在生后早期出现或由间歇性外斜发展而来;②斜视角可大可小,单眼视力差者往往外斜程度更大;③与屈光无明确相关性,双眼交替注视者无弱视,有屈光参差者可出现弱视;④通常无双眼视觉及复视;⑤常合并有垂直斜视。
治疗:治疗以手术为主。单眼视力差者术后眼位随年龄增加可能有变化。合并垂直斜视者可以考虑相应手术治疗。
三、AV型斜视
有些水平位的偏斜程度在垂直方向上发生变化,即在向上方注视时的水平偏斜角度较向下方注视时的水平偏斜角度有明显变化,呈现英文字母“A”或“V”状,被称为A或V型斜视(或A、V征)。AV型斜视既可以是内斜也可以是外斜。
1.临床特点 ①A型内斜表现为上方注视时内斜角度较下方增大;A型外斜向上注视时外斜角度较下方变小;②V型内斜表现为上方注视时内斜角度较下方小;V型外斜向上方注视时外斜角度较下方增大;③A型斜视常合并有上斜肌功能亢进;V型斜视常合并有下斜肌功能亢进。
2.治疗 ①有明显上、下斜肌亢进的AV型斜视,一般要先行斜肌减弱术,然后再行水平斜视矫正术。②无明显上、下斜肌亢进的AV型斜视,在进行水平斜视矫正的同时,行水平肌的上、下移位术。原则为:外直肌向A或V的开口方向移位,内直肌向A或V的尖端方向移位。可根据上、下转相差的三棱镜度,水平肌移位二分之一或全肌腹宽度。③A型斜视有明显的上斜肌亢进,但同时有一定的双眼视功能,应禁行上斜肌减弱术。
四、非共同性斜视
非共同性斜视在临床上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为麻痹性斜视,是由于支配眼肌运动的神经核、神经或眼外肌本身病变所引起,如先天性异常、血管性疾病、占位性病变、炎症、外伤等;另一种为限制因素引起斜视,如眼眶外伤后组织嵌顿、手术后局部粘连、甲状腺相关眼病等。非共同性斜视的特点:①眼球运动不同程度受限;②不同方向注视时斜视角不变;③第二斜视角大于第一斜视角;④多有代偿头位;⑤可有复视、眩晕。
1.先天性麻痹性斜视
(1)先天性上斜肌不全麻痹,其临床特点为:①麻痹眼呈上斜视。如果双侧发病,双眼可呈交替上斜,或较重一眼上斜,另一眼呈隐蔽状态。②单眼运动可以正常,双眼运动时表现为麻痹眼上斜肌运动落后,而下斜肌则呈现亢进状态。③有代偿头位,头向健眼侧倾斜。常有面部发育不对称。
诊断:麻痹眼上斜视,眼球运动表现为上斜肌落后、下斜肌亢进,有代偿头位,歪头试验阳性。
治疗以手术治疗为主。儿童患者如能配合检查应尽早手术。手术多行减弱亢进的肌肉,如麻痹眼的下斜肌或健眼的下直肌减弱术,较少行麻痹肌的加强术。
(2)先天性动眼神经麻痹,其临床特点为:①麻痹眼上睑下垂,大角度外斜;②眼球向内、上、下、内上转均受限;③如眼内肌受累可有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
诊断:根据以上临床特点可明确诊断。
治疗:可行手术矫正眼位,但效果不确定。对于上睑下垂,由于上直肌麻痹而影响Bell现象,术后易出现暴露性角膜炎,因此应慎重。
2.后天性麻痹性斜视
(1)外展神经麻痹,其临床特点为:①麻痹眼呈内斜位;②外转明显受限;③有代偿头位。
诊断:可有外伤史,但大部分患者无明确原因。大角度内斜及外转受限。
治疗:首先进行病因学检查,请神经内科、耳鼻喉科及相关科室会诊。病因明确者先行原发病治疗。病因不明确者先行针灸及神经营养治疗,待病情稳定半年后仍有斜视者,可行手术矫正。早期内直肌肉毒素注射可暂时缓解复视症状,但不能根本治疗外直肌麻痹,临床慎用。
(2)后天性上斜肌麻痹,其临床特点为:①麻痹眼呈上斜视或上斜不明显;②麻痹眼向鼻下方运动不同程度受限;③有代偿头位;④患者复视及眩晕症状明显。
诊断:相关科室会诊明确病因。同视机复视像、Hess屏等检查确定哪一注视方向的垂直分离最大,明确代偿头位方向及歪头试验是否阳性。
治疗:病因明确者先行原发病治疗。病因不明确者先行针灸及神经营养治疗,待病情稳定半年后仍有复视者,可行手术矫正,垂直斜度小于10△者可配戴压贴式三棱镜。
(3)后天性动眼神经麻痹,其临床特点为:①麻痹眼上睑下垂,大角度外斜视;②麻痹眼向内、上、下及内上运动受限;③眼内肌受累时,瞳孔可成散大状;④患者有复视症状。
诊断:首先行病因学检查,排除颅内疾病及重症肌无力。上睑下垂及眼球向内、上、下及内上运动受限。
治疗:同其他后天性麻痹性斜视。手术只能矫正眼位但不能改善眼球运动,且动眼神经麻痹累及多条眼外肌,手术效果差。因上直肌受累,Bell现象较差或消失,上睑下垂矫正术应慎重。
斜视是指双眼不能协同运动,当一眼注视目标,另一眼偏离目标的状态。
斜视是眼科常见病、多发病,其发病率约为3%。斜视不仅仅影响人们的外观,增加了心理负担,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双眼单视功能,从而干扰了立体视觉的形成,使人们从事某些职业以及日常生活受到影响。
1.相关解剖知识 眼有6条眼外肌,其中4条直肌(上、下、内、外直肌),2条斜肌(上、下斜肌)。每条眼外肌在第一眼位时有其主要作用,也有其次要 作用。当眼球离开第一眼位,向第二、三眼位运动 时,其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也发生变化。
2.相关概念
(1)正位眼:双眼向正前方注视,破坏融合(如交替遮盖)后眼位无偏斜,称正位眼。
(2)隐斜视:能够被双眼融合机制控制的潜在眼位偏斜。
(3)显斜:不能够被双眼融合机制控制的眼位偏斜。
(4)主导眼:当双眼同时注视物体时,起主导作用的眼称为主导眼。
(5)第一斜视角:在麻痹性斜视中,以正常眼做注视眼,麻痹眼所偏斜的角度,称为第一斜视角。
(6)第二斜视角:在麻痹性斜视中,以麻痹眼做注视眼,正常眼所偏斜的角度,称为第二斜视角。
(7)第一眼位:双眼向正前方注视时的眼位。
(8)第二眼位:双眼向正上、正下、右侧、左侧注视时的眼位。
(9)第三眼位:双眼向右上、右下、左上、左下方注视时的眼位。
(10)诊断眼位:第二、第三眼位时判定双眼是否协同运动的眼位,称为诊断眼位。
(11)双眼单视:外界物体在双眼视网膜对应点所成的像,经视觉中枢融合成为一个单一的具有立体感的物象,这种功能称为双眼单视。
3.检查方法
(1)眼部常规检查
询问病史
①发病的年龄和形式:发病年龄对预后有直接影响,通常发病年龄越早,对双眼视觉的破坏程度就越重。斜视出现是突然的,还是逐渐的;是间歇性,还是恒定性。
②斜视的类型:斜视眼位的偏斜方向,是否能被控制,不同眼别注视时斜视角是否有变化。
③个人史及家族史:个人是否有外伤史及其他相关疾病,是否有产伤史,家族中是否有相同疾病。
④治疗史:是否做过弱视治疗,是否有单眼遮盖及戴镜史,是否有斜视手术史。
视诊 颜面是否对称,有无代偿头位,儿童注意是否有内眦赘皮造成的假性内斜,是否有眼球震颤。
视力检查 婴幼儿视力很难判定,通常只能做定性检查,如是否能跟踪运动视标、是否有厌恶反应等。年幼儿童可用图形视力表、PL视力等做粗略检查。一般3周岁以上儿童可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视力。戴镜者应检查裸眼视力与矫正视力;眼球震颤者应查代偿头位时的视力;阴性眼球震颤患者应测双眼同时注视时视力,因遮盖一眼后诱发另一眼震颤而影响视力检测。
屈光检查 斜视患者均应进行屈光检查。通常12岁以下儿童用1%阿托品膏每日涂眼3次,共3天,然后进行检查。12岁以上至18岁以下可用快速散瞳剂如托吡卡胺散瞳验光。
(2)遮盖检查
检查的前提条件是双眼均有注视功能。
①交替遮盖试验:令被检者注视眼前33cm处视标,用挡板遮盖住一眼,然后快速移向另一眼,可反复多次进行,观察眼球是否有移动,如果在交替遮盖过程中出现眼球转动,说明眼位略有偏斜的趋势。
②遮盖-去遮盖试验:用挡板遮住一眼的瞬间,观察对侧眼是否有移动,如果有说明该眼有显斜,如果没有移动说明该眼为注视眼;此时去除挡板观察被遮眼是否有移动,如果有说明被遮盖眼有隐斜或显斜且为主导眼,如无移动且停留在偏斜位上,说明有显斜。
(3)斜视角的定量检查
①角膜映光法:是测定斜视最常用、最便捷的方法。被检者注视眼前33cm处点光源,观察角膜上反光点的位置。正常情况下反光点位于角膜中央,如有眼位偏斜则反光点位置发生改变。光点偏离角膜中央1mm,约为7.5°。角膜反光点位于瞳孔缘者,偏斜约10°~15°;发光点位于瞳孔缘与角膜缘之间,约25°~30°;反光点位于角膜缘,约45°。该检查受许多因素如瞳孔大小、Kappa角等影响。
②三棱镜法:是一种精确的斜视定量检查法。将三棱镜置于一眼前,其尖端指向斜视方向,注视前方光源,交替遮盖双眼,不断增加三棱镜度数,直到眼球不转动为止,此时三棱镜的度数即为眼位偏斜度数。可分别检查33cm及5m远的斜视度数。
③同视机法:用同时知觉画片检查斜视角度。将画片(如一侧为笼子,另一侧为狮子),分别置人两侧画片夹中,注视眼镜筒置于“0”位,转动另一眼镜筒,使两画片重合(狮子进入笼子中央),此时同视机上所示刻度即为自觉斜视度数。交替点灭两侧画片的灯光,转动镜筒位置,直至双眼不移动,此时同视机所示刻度为他觉斜角。用同视机可检查9个诊断眼位的斜视度,以便对麻痹性斜视所累及的肌肉进行判断。
【分类】
目前斜视尚无统一的分类标准,常常根据不同因素做如下分类。
1.根据眼位是否能被融合机制控制分类
(1)隐斜。
(2)间歇性外斜:能部分时间被融合机制控制的眼位偏斜。
(3)显斜。
2.根据方便年龄分类
(1)先天性斜视:生后早期(一般为生后6个月内)发现的斜视。
(2)后天性斜视:生后较晚发现的斜视。
3.根据斜视角是否有变化分类
(1)共同性斜视。
(2)非共同性斜视。
4.根据眼位偏斜的方向分类
(1)水平斜视:包括内斜视和外斜视。
(2)垂直斜视。
(3)旋转斜视。
【常见临床类型】
一、共同性内斜视
1.先天性内斜视 又称婴儿性内斜视,其临床特点为:①生后6个月内发病;②无明显屈光不正或仅有轻、中度远视;③斜视角度往往较大,多大于40△;④单眼恒定性内斜常合并弱视;⑤双眼能交替注视者常有假性外展麻痹,需要做娃娃头试验;⑥有时可合并下斜肌亢进,D、V、D以及眼球震颤等。
治疗:有单眼弱视需先行弱视治疗,直至双眼视力大致平衡(可交替注视)时再行手术治疗。手术时机一般为2岁至2岁半,患儿能配合一些简单检查为宜。对合并有明显下斜肌亢进和D、V、D的患儿可适当考虑同期手术解决,术后应留+10△以内的小度数内斜,以利于融合和立体视觉的建立,避免过矫。
2.调节性内斜视
(1)屈光性调节性内斜视,其临床特点为:①发病年龄多在2岁至2岁半;②有中度或高度远视性屈光不正;③用睫状肌麻痹剂散瞳或配镜全矫眼镜后可以正位;④可合并或不合并弱视。
治疗:睫状肌麻痹剂散瞳验光,给予全矫配镜。有弱视者行弱视治疗。每年应散瞳检查,根据视力及眼位的情况进行综合判定,适当调整眼镜度数。此类斜视禁忌手术治疗。
(2)部分调节性内斜视,其临床特点为:①发病年龄2岁半左右;②有中、高度远视性屈光不正;③用睫状肌麻痹剂散瞳或配镜全矫眼镜后可使斜视度数变小,但不能消失;④可合并或不合并弱视。
治疗:睫状肌麻痹剂散瞳验光,戴全矫眼镜半年,有弱视者同时行弱视治疗,待双眼视力平衡后可对戴镜后剩余部分斜视度数进行手术矫正。术后仍需戴镜,适当调整眼镜度数。
(3)高AC/A型调节性内斜视,其临床特点为:①此类型内斜视看近斜视角大于看远斜视度,通常≥15△,视远时可以为正位;②可以有远视性屈光不正,多为低、中度;③随年龄增加有自愈趋势。
治疗:配戴双光眼镜,即在全矫眼镜下加+1.5~+3.0D球镜。可局部点缩瞳剂,以减少中枢性调节,但临床很少应用。部分患者可行双眼内直肌后徙术。
3.非调节性内斜视 其临床特点为:①与调节因素无明显关系;②多在2岁以后发病;③斜视角可随年龄增加而变大,但比先天性内斜视要小;④可有弱视存在。
治疗:有弱视者先行弱视治疗,待双眼视力平衡后再行手术矫正。
二、共同性外斜视
1.间歇性外斜视 其临床特点为:①发病于儿童的早期,部分病例发病年龄较早;②在强光下喜闭一眼;③眼位偏斜是可出现单眼抑制,控制正位时有一定的双眼视觉。疲劳、视远物时外斜出现频率增高;④无明显屈光不正或者近视,一般无弱视存在。
治疗:以手术治疗为主。根据眼位偏斜频率及双眼视觉受损情况决定手术时机。儿童多在学龄前手术。术前不宜进行集合训练,以免出现术后过矫。
2.恒定性外斜视 其临床特点为:①可以在生后早期出现或由间歇性外斜发展而来;②斜视角可大可小,单眼视力差者往往外斜程度更大;③与屈光无明确相关性,双眼交替注视者无弱视,有屈光参差者可出现弱视;④通常无双眼视觉及复视;⑤常合并有垂直斜视。
治疗:治疗以手术为主。单眼视力差者术后眼位随年龄增加可能有变化。合并垂直斜视者可以考虑相应手术治疗。
三、AV型斜视
有些水平位的偏斜程度在垂直方向上发生变化,即在向上方注视时的水平偏斜角度较向下方注视时的水平偏斜角度有明显变化,呈现英文字母“A”或“V”状,被称为A或V型斜视(或A、V征)。AV型斜视既可以是内斜也可以是外斜。
1.临床特点 ①A型内斜表现为上方注视时内斜角度较下方增大;A型外斜向上注视时外斜角度较下方变小;②V型内斜表现为上方注视时内斜角度较下方小;V型外斜向上方注视时外斜角度较下方增大;③A型斜视常合并有上斜肌功能亢进;V型斜视常合并有下斜肌功能亢进。
2.治疗 ①有明显上、下斜肌亢进的AV型斜视,一般要先行斜肌减弱术,然后再行水平斜视矫正术。②无明显上、下斜肌亢进的AV型斜视,在进行水平斜视矫正的同时,行水平肌的上、下移位术。原则为:外直肌向A或V的开口方向移位,内直肌向A或V的尖端方向移位。可根据上、下转相差的三棱镜度,水平肌移位二分之一或全肌腹宽度。③A型斜视有明显的上斜肌亢进,但同时有一定的双眼视功能,应禁行上斜肌减弱术。
四、非共同性斜视
非共同性斜视在临床上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为麻痹性斜视,是由于支配眼肌运动的神经核、神经或眼外肌本身病变所引起,如先天性异常、血管性疾病、占位性病变、炎症、外伤等;另一种为限制因素引起斜视,如眼眶外伤后组织嵌顿、手术后局部粘连、甲状腺相关眼病等。非共同性斜视的特点:①眼球运动不同程度受限;②不同方向注视时斜视角不变;③第二斜视角大于第一斜视角;④多有代偿头位;⑤可有复视、眩晕。
1.先天性麻痹性斜视
(1)先天性上斜肌不全麻痹,其临床特点为:①麻痹眼呈上斜视。如果双侧发病,双眼可呈交替上斜,或较重一眼上斜,另一眼呈隐蔽状态。②单眼运动可以正常,双眼运动时表现为麻痹眼上斜肌运动落后,而下斜肌则呈现亢进状态。③有代偿头位,头向健眼侧倾斜。常有面部发育不对称。
诊断:麻痹眼上斜视,眼球运动表现为上斜肌落后、下斜肌亢进,有代偿头位,歪头试验阳性。
治疗以手术治疗为主。儿童患者如能配合检查应尽早手术。手术多行减弱亢进的肌肉,如麻痹眼的下斜肌或健眼的下直肌减弱术,较少行麻痹肌的加强术。
(2)先天性动眼神经麻痹,其临床特点为:①麻痹眼上睑下垂,大角度外斜;②眼球向内、上、下、内上转均受限;③如眼内肌受累可有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
诊断:根据以上临床特点可明确诊断。
治疗:可行手术矫正眼位,但效果不确定。对于上睑下垂,由于上直肌麻痹而影响Bell现象,术后易出现暴露性角膜炎,因此应慎重。
2.后天性麻痹性斜视
(1)外展神经麻痹,其临床特点为:①麻痹眼呈内斜位;②外转明显受限;③有代偿头位。
诊断:可有外伤史,但大部分患者无明确原因。大角度内斜及外转受限。
治疗:首先进行病因学检查,请神经内科、耳鼻喉科及相关科室会诊。病因明确者先行原发病治疗。病因不明确者先行针灸及神经营养治疗,待病情稳定半年后仍有斜视者,可行手术矫正。早期内直肌肉毒素注射可暂时缓解复视症状,但不能根本治疗外直肌麻痹,临床慎用。
(2)后天性上斜肌麻痹,其临床特点为:①麻痹眼呈上斜视或上斜不明显;②麻痹眼向鼻下方运动不同程度受限;③有代偿头位;④患者复视及眩晕症状明显。
诊断:相关科室会诊明确病因。同视机复视像、Hess屏等检查确定哪一注视方向的垂直分离最大,明确代偿头位方向及歪头试验是否阳性。
治疗:病因明确者先行原发病治疗。病因不明确者先行针灸及神经营养治疗,待病情稳定半年后仍有复视者,可行手术矫正,垂直斜度小于10△者可配戴压贴式三棱镜。
(3)后天性动眼神经麻痹,其临床特点为:①麻痹眼上睑下垂,大角度外斜视;②麻痹眼向内、上、下及内上运动受限;③眼内肌受累时,瞳孔可成散大状;④患者有复视症状。
诊断:首先行病因学检查,排除颅内疾病及重症肌无力。上睑下垂及眼球向内、上、下及内上运动受限。
治疗:同其他后天性麻痹性斜视。手术只能矫正眼位但不能改善眼球运动,且动眼神经麻痹累及多条眼外肌,手术效果差。因上直肌受累,Bell现象较差或消失,上睑下垂矫正术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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